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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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5947.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①暂计至2021年8月4日止,利息为7844.44元、罚息为2268.82元、复利为52.39元;②从2021年8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75947.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7%上浮50%向原告计付罚息;③从2021年8月5日起至所欠利息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利息7844.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7%上浮50%计算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1元,合计34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