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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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110000元以及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计算,以当金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1年3月21日起算至2021年4月19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当金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1年4月20日算至当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200元; 四、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234元,原告佛山市兴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