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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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四、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4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嘉丽阁1座1003[(2016)佛三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