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5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687元及公摊费140元,合计82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