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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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大朗忠盛纺织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胡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忠盛纺织经营部(张少忠)支付货款40160元; 二、限被告胡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忠盛纺织经营部(张少忠)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016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元,原告东莞市大朗忠盛纺织经营部(张少忠)已预交,由被告胡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