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 东莞市乐华针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乐华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931703.8元及其利息(以1931703.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2.67元(原告已预交11433.97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433.97元诉讼费,由本院退回11433.97元给原告,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1109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