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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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樟木头郭氏塑胶原料商行 东莞市隆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郭氏塑胶原料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隆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返还订金1669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郭氏塑胶原料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隆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赔偿利差损失221000元; 三、限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郭氏塑胶原料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隆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四、限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郭氏塑胶原料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隆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费2189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郭氏塑胶原料商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隆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02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郭氏塑胶原料商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