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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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贝赛乐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贝赛乐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26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384元;之后的利息以72683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贝赛乐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贝赛乐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72683元及部分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62元;之后的利息以72683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东莞市贝赛乐服装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