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杭平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杭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6360元及利息(其中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以货款606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以货款456360元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货款356360元基数,均按月利率1%计付);

二、驳回原告福州杭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7元,由原告福州杭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4元(已交纳),被告***负担407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