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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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杭平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杭平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6360元及利息(其中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以货款606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以货款456360元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货款356360元基数,均按月利率1%计付); 二、驳回原告福州杭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7元,由原告福州杭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4元(已交纳),被告***负担407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