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口市总工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 二、停止对位于周口市川汇区的强制执行。 三、驳回周口市总工会请求确认案涉门卫室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执异7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失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