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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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因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本金0元,尚欠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4日、12月16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机动车、证券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及机动车登记信息。2020年12月9日通过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服刑阶段。于2020年11月17日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及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