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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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因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本金0元,尚欠本金410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法定期限内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9月8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车辆、证券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在执行过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以(2019)鲁0786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名下名下登记的鲁GE××××机动车,查封期限两年。因法院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未做处置。2020年4月23日通过寿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30日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