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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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卓越天地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20)内09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 二、乌兰察布市卓越天地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120274元(425685元×40%-50000元); 三、驳回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乌兰察布市卓越天地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案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47元,由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7元,由乌兰察布市卓越天地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0元;反诉费4447元,由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7元,由乌兰察布市卓越天地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9元,由内蒙古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79元,由乌兰察布市卓越天地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