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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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兰察布市和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20)内090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 二、由乌兰察布市和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赔偿款15876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元,由乌兰察布市和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负担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4元,由乌兰察布市和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负担2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