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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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凉城县人民法院(2020)内0925民初36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8950元; 三、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负担186.5元,由***负担18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负担373.5元,由***负担37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