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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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 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8 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