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由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22674.8元; 四、由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五、由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负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向原告***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85元,由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0205元,由***承担7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0.8元,由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3461.8元,由***承担74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