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杭州谐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366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0]第223299号关于第39709517号“谐云Harmony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就申请号为第39709517号的“谐云HarmonyCloud”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杭州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杭州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