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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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河子市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石河子市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56859.37元”;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给付护理费81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被上诉人***负担896.5元,上诉人***负担8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