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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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601720274320审判长庄玉伟

人民陪审员  石旭

人民陪审员  郝蕊

8699555245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珊

书记员陈秋莹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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