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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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替其支付李长青的赔偿款352,466.30元,并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给付之日止以352,466.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4元,由二上诉人各承担5,472元;上诉人***于本判决生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上诉人***负担5,472元,应退还上诉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5,472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8元,由上诉人***、上诉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各承担10,9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