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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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222元,被告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