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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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9日解除;; 二、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0000元; 三、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83804.56元; 四、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款项在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计1188元,由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