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宁县五洲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怀宁县五洲米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708478.50元[(3000209.45元-后期过磅费5000元-施救费用77900元)×(1-免赔率10%)+后期过磅费5000元+施救费用77900元];

二、驳回原告怀宁县五洲米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4元,由原告怀宁县五洲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80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担25605元;初次评估费50000元,由原告怀宁县五洲米业有限公司负担;第二次评估费75000元、质量检测费5600元,合计80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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