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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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濉溪县国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濉溪县国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519703.4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濉溪县国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97元,***负担3514元;鉴定费20000元,由濉溪县国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0元,***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