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濉溪县国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濉溪县国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519703.4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濉溪县国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97元,***负担3514元;鉴定费20000元,由濉溪县国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0元,***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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