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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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89111.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本息合计539111.7元,以后借款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罚息利率12.267%计算至债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