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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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东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28750.03元; 二、安徽东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款清日止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三、安徽东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195000元; 四、安徽东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2214元; 五、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东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予以追偿; 六、驳回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19元。由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81元,由安徽东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