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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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335.73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分别计算为:1.以9837.7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5日止;2.以3258.8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5日止;3.以1903.42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5日止;4.以4638.92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5.以13129.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6.以6436.4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7.以9690.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8.以6440.24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