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透支本金1886.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公司截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欠款的利息250.10元、滞纳金109.50元以及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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