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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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12055.29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后段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