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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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62483.2元、利息117038.06元; 二、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罚息(以76248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循环授信协议约定利率130%按月计收); 三、被告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4元,由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95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4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安庆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