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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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文津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郝永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0元; 二、被告郝永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所抵押的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一区顶秀美泉家园31号楼4层4单元401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北京文津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郝永利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郝永利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9403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58元(已交纳),由被告郝永利负担28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