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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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支行借款本金242988.24元,自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6300.05元,自2021年4月30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相关利率计算); 二、***逾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支行对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4号楼6层4-706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支行上述债权,超出部分退还***,不足部分由***补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