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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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 涪陵金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涪陵金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涪陵金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货款51 173.76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以51 173.76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1 173.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涪陵金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涪陵金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涪陵金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