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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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11684元。 二、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黔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原告位于“黔江国际·山水名城”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申请及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