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区支行本金63465.28元、利息3299.75元(截至2020年7月4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区支行自2020年7月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3465.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0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区支行负担522元,由被告***负担208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0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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