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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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市长乐区金峰虎子男装店银行按揭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按揭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记载的金额为准);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市长乐区金峰虎子男装店购车款42000元; 三、福州市长乐区金峰虎子男装店不予返还***支付的订金11000元; 四、驳回福州市长乐区金峰虎子男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计2203元,由福州市长乐区金峰虎子男装店负担14元,***负担2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