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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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王文敏立即归还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77.03元并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透支本金299377.03元为基数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杨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王文敏、杨斌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王文敏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杨斌辩称,对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均没有异议,其现在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替王文敏偿还,应当由王文敏偿还该笔债务,执行王文敏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定事实卡片种类信用卡开户日期2019.11.12卡号:622XXXX100信用额度30万元利率专项卡标准利率7.2%违约金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尚欠本金299377.03元未按约还款时间2021年3月22日起是否有共还人无担保人:杨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主债务到期还款日或提前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普惠卡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年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其他事项无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王文敏向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办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双方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王文敏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要求王文敏承担清偿欠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透支利息、违约金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保证人杨斌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杨斌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文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事项一、王文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77.03元并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透支本金299377.0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二、杨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计2909元,由王文敏、杨斌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告知事项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款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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