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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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沙县华佳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沙县华佳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99,56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9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计1,175.5元,由沙县华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