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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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时华水果批发部 厦门味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厦门味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宁化县时华水果批发部货款68,3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厦门味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