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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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999.2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13日的利息5248.36元,合计105240.56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4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81125‰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03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