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罚)息(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9.1871667‰计算;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3.78075005‰计算,履行时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8112.19元); 二、被告***、***、尹金州、***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