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罚)息(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9.1871667‰计算;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3.78075005‰计算,履行时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8112.19元);

二、被告***、***、尹金州、***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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