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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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康县恒硕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投资款本金110000元,利息3960元,并按本金110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康县恒硕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被告***、康县恒硕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