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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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票市城关衡森水暖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票市城关衡森水暖商店材料款1,926,803元及利息,利息以1,926,80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此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票市城关衡森水暖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