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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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 庆阳宏顺通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庆阳宏顺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15912元,运费1404元,合计17316元; 二、驳回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庆阳宏顺通建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庆阳宏顺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庆阳宏顺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