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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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银座”商标、字号的侵权行为,具体为:立即停止在其楼宇招牌拆除关于“银座”的字样,停止以“银座”的名义对外销售出租商铺以及房屋;

二、被告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6元,由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29元,由被告山东筑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57元。

若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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