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潮州市潮安区金豪银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金豪银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17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641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16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937元,由被告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金豪银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垫付,被告吉林华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