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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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76512.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保费928.9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6325.29元为基数,从保险理赔金支付之日即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另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6325.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