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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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飞力装卸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飞力装卸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114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64元(***已预交),由***负担100元,由佛山市南海飞力装卸服务部负担75.6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