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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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铝行天下铝材销售部 佛山市南海广俊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山市古镇铝行天下铝材销售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9257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2572.7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南海广俊铝业有限公司;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广俊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6.10元(佛山市南海广俊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古镇铝行天下铝材销售部、***、***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佛山市南海广俊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该司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南海广俊铝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